《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FTA/FORM F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签证依据为《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格式FORM F。 *****************************************************************
智利产地证Form F填制说明
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ZJFA33121/060001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1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3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5栏:由进口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6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 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 第7栏:注明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个。 第8栏: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第9栏:注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并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查验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如果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货物描述结束后,应在后面添加“***”或“\”(截止符)。 第10栏: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第11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人必须按照下表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十一栏中注明其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人申报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1栏 (1)完全原产 “P” (2)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40% “RVC” (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PSR” 第12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13栏:应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发票价值填写FOB价。 第14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写,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15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签证印章,并应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